創世記38

請先讀創世記第三十八章

第三十八章靈修感想:

  1. 「猶大」:在這裏獨立的提到,原因是後期的歷史,猶大支派比代表約瑟的兩個支派(以法蓮和瑪拿西)更為重要。不但十二探子中,惟獨猶大支派的迦勒和以法蓮支派的約書亞為有信心的人(民十三章),整個王國歷史中,猶大支派都在大衛和其後裔中處於領導的地位,僅在南北分裂後,以法蓮支派才在北國處於領導的地位。
  2. 「娶迦南女子為妻」:猶大娶妻的理由是「看見」,暗示猶大只是因為迦南女子漂亮就娶她,沒有什麼深刻的感情在內,當然是不對。但我們很容易普遍看娶外邦女子,都應被信仰批判,這是不必要的。約瑟的妻子是埃及安城祭司的女兒亞西納。(創41:45),摩西之妻是米甸祭司葉忒羅之女西坡拉(出2:21)聖經都沒有批評她們,主要因為她們都順服在丈夫的信仰之下。最經典的莫過於路得:「你的國就是我的國,你的神就是我的神。」(得1:16)
  3. 「他瑪」:原義是「豎立」或「棕樹」的意思。聖經沒有記載他瑪的背景,據信她是一個迦南人,她和路得一樣,均屬外邦人,但在耶穌的家譜中都榜上有名(太1:3, 5),因她按律法行義,使猶大有後繼有人。
  4. 「 猶大的長子珥」: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,耶和華就叫他死了。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」:是一個術語,在士師記和列王記常常出現,特別指在信仰上不斷犯罪作惡。
  5. 「 猶大的二子俄南」:「盡你為弟的本分」,盡小叔的本分(RSV),這句話在希伯來文僅由一個字表達,由此可見,這已經是當地的習俗(約定俗成),雖然當時尚未有(申命記25:5以下)的律法。舊約有三次提到這項規定(參得4:5以下),每一次都不受歡迎,主要是因為男方當事人不想分薄自己的家產。俄南的大惡,是因他明知故犯,得罪家庭,得罪寡婦,也得罪他自己的身體,以避孕的方法逃避責任。
  6. 「猶大的三子示拉」:猶大認為他瑪「剋夫」,所以不敢叫示拉和他瑪同房,他以示拉仍未長成為理由,叫她回去在父親家裏守寡。
  7. 「當頭」:意即抵押品。「你的印,你的帶子和你手裏的杖」:這些是古代的「身分證明」物件。印章多是圓柱形的小石,刻上標誌或文字,作為持有人在宗教或法律上的代表物,並可蓋在文件上以表明持有人同意該文件所言的一切。這風俗首先流行在兩河流域,其後通過中東一帶地區。巴勒斯坦掘出很多古代的個人印章。這種印章是用帶子在印章的穿洞處捆著,以便繫在身上作攜帶之用的。這種帶子也有不同顏色和結子,藉易識別。手杖不單用作行路的支撐物和趕逐野生物之用,也用作個人的信物。每個人的手杖均有不同的標誌和形狀,古巴比倫文件就有記述「交換手杖」作為定妥交易的情事。
  8. 「猶大最後承認」:「她比我更有義,因為我沒有將她給我的兒子示拉。」
  9. 他瑪正如以前的撒拉和利百加一樣,給我們的印象真是有「主見」的女牲。作為一個無兒女的寡婦,她在當時的社會幾乎不可能有價值的。但只要有一個孩子,男孩更好,便可以給她地位和安全。然而她的大伯小叔和公公都用最殘忍的手段──拒絕給她那家族風俗所定最低限度的權利。不過他瑪不像夏甲那樣獨自哭泣;只要有辦法的話,她不會穿著寡婦的喪服度餘生。她所採取的策略當然是背城借一的辦法。這也是一個聰明的策略,她準確地猜測猶大會那樣做,就是當他在路旁看見她以及後來真相大白時,他所作的。尤其是使其自陷法網的當頭,誠是妙計!這女人雖做錯事,但是我們在故事中,發覺並沒有撒拉和利百加那樣的復仇心。她們是成功的女人,而決心不惜任何代價都要守住她們的成就。他瑪是個無權無勇的寡婦,在一個連既得的權利也受剝奪的情境中,為公平的對待而奮鬥。我們或許要責備她所做的,但是我們的責備卻被對她的同情與敬佩掩蓋。《每日研經叢書》

默想:

  1. 我們看到猶大家族也沒有什麼可誇的,各人各懷鬼胎,但神仍然可以使用這個家族,「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」(羅3:23)。若不是神的恩典,我們都萬劫不復。
  2. 他瑪雖然為自己的利益不擇手段,但其情可憫,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,不惜以身犯險,在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錯,都是身敗名裂,死無葬身之地。

禱告: 神啊!來到你面前,我們只可以承認自己的不配,但你仍然揀選了我們成為你的兒女,更將傳揚你名的重任交給我們,求主叫我們再一次在你面前感恩,用我們一生來回應你的愛。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