尼希米記10

請先讀尼希米記第十章

第十章靈修感想:

  1. 百姓一致立定誓約10:1-39。
  2. 簽約的名單10:1-27。
  3. 最高行政官員的名單10:1。
  4. 祭司名單10:2-8。
  5. 利未人名單10:9-13。
  6. 「示利比」:跟以斯拉一起回歸(拉8:18),宣讀律法書時與以斯拉一起同工,在名單上排名第三8:7,和上文提到的耶書亞、賓內、甲篾與此提到的示利比,在團體認罪當天都是帶領禱告與稱頌的領袖。
  7. 首領的名單10:14-27。
  8. 這裡的名單,主要也是以家族著名的祖先之名為記錄。前二十一個名字與(拉 2:3-30)的名單相似。10:20-27的其他名字散見於尼希米記第三章的建城牆工匠名單之中。
  9. 誓約的內容10:28-39。
  10. 眾人都發誓要遵守律法10:28-29。
  11. 這些人是用最嚴肅和最強烈的保證方式-「公開發誓」,來表達他們的心願。當然,人是軟弱的,許多解經書提到13:7-30又記載了以色列人的墮落,但這時他們應該是真心希望遵守律法的。
  12. 禁止與迦南地人通婚10:30。
  13. 禁止異族通婚的理由是「宗教信仰不同」而不是民族主義。百姓們將律法的規定讀成「不可與這地的居民通婚」而非「與迦南地的原居民通婚」,是為了抓住整個律法的本意:維持信仰的純正。
  14. 守安息日與安息年10:31。
  15. 在安息日「不購買」並非是摩西律法安息日的規定(出20:9-11)。但在這裡對律法的解釋與應用和耶穌時代的律法主義者有相當差距。百姓清楚的看見商業行為對安息日的傷害,於是抓住律法的原義,直接拒絕商業行為。
  16. 供應聖殿的敬拜需要10:32-34。
  17. 「捐銀」:根據(出30:11-16),規定年滿二十歲的男子要繳交半舍客勒銀子作為聖殿稅,但這筆錢不是每年繳的,而是在戶口普查時才交。這裡規定每年繳交三分之一舍客勒銀子,到了耶穌時代增加為每年半舍客勒銀子(太17:24)。
  18. 照律法規定奉獻初熟的物產、頭胎與十分之一10:35-39。
  19. 「頭胎的」:奉獻頭胎的牲畜或長子,是摩西五經的律法規定:「以色列中凡頭生的,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,要分別為聖歸我」出13:2;參出22:29-30。根據律法,上帝揀選了亞倫家族和利未支派,在聖殿供職,代替以色列的長子服事神。
  20. 「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」:摩西時代利未人人數比祭司多很多,因此訂定祭司收取利未人十分之一的規定,但被擄歸回的利未人比較少,祭司收取這個待遇可能就會很辛苦了。不過他們仍然持守這個規定。
  21. 這一段中顯示以色列人重新「詮釋」律法,期望透過了解律法的真義,重新應用在當日的生活之中,以達到實際敬虔的生活。

感想:

  1. 以色列人與神立的約有六項規條,他們同意:(一)不與外族人通婚(10:30);(二)守安息日(10:31);(三)遵守每逢第七年為安息年(10:31)(四)繳聖殿稅;(五)向聖殿提供獻祭用的柴(10:34);(六)把金錢物資奉獻到聖殿去(10:35-38)。經過多年的衰微和放逐,以色列人再次認真跟從神,專心遵守祂的律法。
  2. 金錢財富觀念的改變,不可能被排除在信仰復興帶來的生命改變之外。以色列人在此的承諾,將為他們帶來許多額外的經濟壓力,但他們卻承諾透過不停止十分之一奉獻,經濟支持聖殿與神職人員的需求達成「不離棄我們神的殿」的誓言。

禱告:

親愛的主!當祢再次感動我們,在靈命上有新的看見,祢會讓我們的眼光不同,甚至改變我們已往的價值觀,主啊!在祢面前我們願意被祢改變和陶造。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