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先讀申命記第二十一章
第二十一章靈修感想:
- 遇到有人被殺,尚未找到兇手時的處理方法21:1-9。
- 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,距離謀殺案地點最近的城鎮,應負賠償死者家屬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。此處的精神也是距離兇案最近的城鎮應該負擔責任。(《漢謨拉比法典》(The Code of Hammurabi),是中東地區的古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(約1792-1750BC年)大約在西元前1776年頒佈的法律彙編,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,也是世界上現存的第一部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。)
- 整個儀式的概念是「人的生命」是非常重要的,如果有人被謀殺沒有被申冤,將惹來上帝的憤怒,因此一定要解決。又因不知兇手是誰,因此只能用一隻小母牛來替受刑責,而且長老們還要宣告自己對此案無能為力。
- 娶女戰俘的相關規定21:10-14。
- 「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」:意義就是丟棄自己過去的身份。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」:一般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(創50:10,撒上31:13),為特殊的偉人才哀哭一個月。如(民20:29)記載為亞倫哀哭,申34:8記載為摩西哀哭。
- 21:14的意思是女戰俘經過了脫離本國的程序,變成「以色列人的妻子」,就有了「妻子」的權利,不可任意對待她。
- 孩子長幼的名分不可因為自己對妻子的好惡而更改21:15-17。
- 「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」:這是以色列人的修辭方法,意思是愛一個勝過另一個,即是「偏心」。路14:26就是這種修辭法的另一個例證。
- 頑梗悖逆的兒子,如果父母懲治後還不聽從,就要用石頭打死21:18-21。
- 「城門」:城門口附近的廣場由於是民眾聚集之地,是當時的法庭與商業交易進行之地。
- 21:19-20說明父母親是控告者,也同時是證人。但這個罪行得要長老來判定與執行。其實這個兒子違背十誡的第五誡,應該被處死(出20:12,21:17,利19:3,20:9)。
- 被掛出來的屍體不可過夜,以免玷污應許之地21:22-23。
- 21:22指的是當時的人會把被處死的人掛出來「示眾」。不過此處並非鼓勵或禁止這類的行為,只是說明這種狀況下也不能把屍體放過夜,以免玷污土地。加3:13保羅引此處的經文來說明基督被掛在十字架上,拯救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。
默想:
- 這段經文很特殊:發生兇殺案,卻找不到兇手,該怎麼處理呢?一般做法把屍體埋一埋就算了,但是上帝卻要當地的人為了土地的清潔付出贖罪的代價。為什麼上帝特別重視這樣的事呢?因這關係到上帝與祂百姓的同在。祂是聖潔的上帝,祂喜歡在百姓中間行走,因此祂要求地要維持潔淨,好讓祂能時時與百姓同在。
- 上帝不要以色列人娶迦南女子為妻,卻允許他們娶在爭戰中擄來的女子為妻。那在爭戰中擄來的女子身分是奴隸,她的父親已在戰爭中被殺,母親也可能為奴。這樣的人生際遇原是極悲慘的,但如今藉著這個婚姻關係改變了那女子的地位。當然這是當時民智未開,處理這種情況的一個折衷方法。
禱告:
親愛的主!我們雖然頑梗悖逆,祢卻仍然愛我們,將我們從罪的死地救贖回來,改變了我們的身分地位,成為蒙愛的珍寶。主啊!因祢甘願付出代價,我們才有重生的機會。求主幫助我們,實實感恩惜福,歡喜順服在祢的權柄之下,作一個蒙愛的兒女。阿們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