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1

請先讀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

第二十一章靈修感想:

  1. 對待希伯來奴僕的規定21:1-11。
  2. 「典章」:「公義」、「律例」的含意,舊約聖經出現超過400次。這個字通常用在決疑法(casuistic, 判例法),指在司法背景下所作的裁決 (rulings)。這些判例是取自習俗或先前的案例(cause),對各種民事或刑事的問題作出裁決,帶有世俗的語調。
  3. 以色列的奴隸法律大致上說起來比附近的國家寬大,例如:奴隸必須自願才能終身為奴,逃亡的奴隸不必交還主人(申23:15-16)。
  4. 21:3-4 很清楚的說明奴隸要回到當初他進入主人家庭之前的狀況,單身就單身,帶妻子就帶妻子。但如果在主人家中,主人為他娶妻(妻子應該也是主人家的奴隸),那妻小就不能帶出去(那是主人的)。生下的小孩身份就是家奴(創14:14,17:12, 23家中生養的)。
  5. 賣女兒作「婢女」:此字意義是「婢女」、「女奴」、「妾」。特別在創世記中所出現的此字都是「妾」的意思,因此此處可能是用「賣女兒為妾」的意思。
  6. 「好合的事」:聖經中只出現於此,意義是「居住在一起」,「行房的隱晦用語」。
  7. 此處對侍妾的權益多有保障,可見上帝對於婚姻,即使是買來的婚姻,也相當的看重。
  8. 殺人、傷人的賠償規定21:12-27。
  9. 謀殺與誤殺的不同處理。除了謀殺之外,此處有兩件罪行也要被判死刑,一是拐帶人口,二是攻擊或咒詛父母。
  10. 牲畜傷人或傷害牲畜的賠償規定21:28-36。
  11. 當時以色列人養的牲畜,以牛最有殺人的可能。 21:28 是把牛當人看待,殺人者死。 創 9:5-6 有類似的觀念。值得注意的是,此處將牲畜用石頭打死並不是屠宰,而是一種處決的形式。
  12. 「素來是觸人的」:原文「過去的日子曾經習慣牴人」。 21:30,32 是舊約聖經中,可以用錢還命的規定,其他都不能用錢買命。但其他的法典中蠻多例子是可以用錢贖命。

默想:

  1. 二百多萬人生活在一起,自然必須有規矩,「十誡」是精粹,但如何實行在生活中,必須有具體的方案,比如發生無可避免的事情,如何情理兼備地解決,在這裡就給我們看見神當時給以色列人的,不是抽象的理論,而是實際可行的制度。
  2. 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」這條法律在古代國家中也比較常見。梭倫將這條法律中的部分引入雅典法典。在羅馬,這條律法被包括在《十二銅表法》中。許多類似的法律被包括在古老的《漢穆拉比法典》中。但在以色列,這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報復,要保障每個人公平的利益,使能和平共處。

禱告:

神啊!在有一群有軟弱的人,一起生活,其中出現太多的問題我們沒有辦法處理,在舊約的時候你給以色列人具體的制度,使他們遵守;今天有基督的愛在我們當中,作為我們處事處人的準則。主啊!今天我們愛,因為你先愛我們,我們愛讓世畀不一樣。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