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先讀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
第二十二章靈修感想:
- 偷竊的賠償規定22:1-4。
- 「挖窟窿」:原文是「強行闖入」、「盜竊」。挖窟窿就相當於現在的破門而入,因為在古代的房子通常是用砂土合成的泥磚製成,所以可以在牆角挖洞進入屋內偷竊。
- 損毀的賠償規定22:5-15。
- 22:7-8, 10-13 這段經文提及把財物或牲畜交付別人看守牽涉到更複雜的責任問題,若有東西被偷去,發生兩造各執一詞的案例時,要將情況交由「審判官」(上帝)化解僵局。若受託看管的人在上帝面前起誓,這就成為他無罪的可信證據。
- 工作疏忽導致的損失,只要賠償損失,賠償不用加倍。但合理的損失(如:被野獸吃掉)則不用賠償。
- 淫亂的相關規定22:16-20。
- 「處女」:這個字在舊約中出現50次(50節),幾乎全部都是指已達適婚年齡的年輕女子,所以此處並不一定是指生理上的處女。此處的意思是一個男人與適婚女子發生性行為就應該付上責任。
- 「與她行淫」:原文是「與她一同躺臥」,就是「性行為」的意思。中文翻譯明顯有道德批評的意味。
- 「行邪術的女人」:「女巫」的意思。(利20:27)記載男巫也要被治死。「治死」:原文「死」連續出現兩次。此處是雙重形式動詞表達,強烈地凸顯其可憎惡的程度。
- 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」:迦南地流行人獸交,是一種生殖宗教迷信的儀式,被認為可以促進生育。(利18:23,20:15-16)也責備這是「逆性的事」,人獸都必須處死。
- 善待寄居的、孤兒、寡婦、貧窮人等弱勢相關規定22:21-27。
- 22:21-24上帝給予強烈的警告。如果以色列人苦待弱勢的人,上帝將給予嚴厲的懲罰,讓以色列人的親屬淪為這樣的弱勢階層。
- 取「利」:「利息、高利」。原意是「咬、咬一口」。22:25 規定借貸給以色列人(自己同胞)不可以取利。事實上借貸收取利息是附近法典的通則,一般只是規定不可以收取暴利(30%以上)。
- 「衣服」:「外袍」。「當頭」:「抵押品」。「只有這一件當蓋頭」:「唯一的遮蔽物」。「我是有恩惠的」:是上帝對弱勢者基本的態度,也是這「約書」中相關處理方式的基礎。22:26-27 的緣由是因巴勒斯坦的夜晚通常相當寒冷,此處提到對窮人,不可剝奪他生存的權利。
- 對待上帝的條例22:28-31。
- 「毀謗」神:「詛咒」、「看輕」、「使之不重要」。此字和21:17提到的「咒駡」父母所用的字相同。學者Brichto認為是此字的內涵是「不尊重神所設定期望人達到的標準」,包括以下不可毀謗官長,不可留下該獻祭之物,不可吃不潔的肉。
默想:
- 舊約聖經中巨細無遺的將神要求以色列人,在生活各方面如何應用在群體之中,過一個與周邊其他民族不同的生活,在道德和關愛方面都要比他們高,比他們好,今天我們基督徒的生活又如何?
- 經文中提到的條例,讓我們知道,在出埃及的時候,以色列人並不是平均財富,乃是各自有自己的私產,當然由於種種原因,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,無可避免因財富不均而產生各種社會現象,神的要求只有一條,就是愛,就是憐憫,就是關懷。
禱告: 神啊!多少時候,我們忘記別人的需要,只想及自己的權益,多少時候看見別人的缺乏而無動於中?主啊!當我們的心開如始失去對周遭的敏感度,求主再一次提醒我們。阿們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