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先讀羅馬書第二章(一)
第二章靈修感想:
- 猶太人被定罪2:1-3:8。
- 指責道德家的罪惡2:1-16。
- 此處針對的人,可能主要是針對猶太人,但也旁及非猶太人的道德家2:12。此處保羅用一個假設的對象「你」來進行假想的對話,這樣的表達方式是希臘世界常見的。
- 他們明知上帝依據真理、實情來審判,但行為卻和自己論斷的人一樣2:1-5。
- 眾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給予行惡的人「有罪」的判決,而論斷者自己所行和其所論斷的一樣2:2。
- 保羅質問他們明知故犯的原因是以為能逃脫審判?或是藐視上帝的恩慈和寬容(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為要領人悔改)?2:3-4
- 這些道德家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,以致面臨上帝的最後審判2:5。
- 上帝的審判是根據行為,且不論種族,因為上帝不偏待人2:6-11。
- 不論是哪些種族,上帝都是把憤怒、惱恨報應行惡者;把永生報應行善者2:7-10。
- 「結黨」:除了「結黨」的意義,此字原文是指「逐日計薪的僱工」或「為薪資而工作」,因此也有「自私」、「自私自利」的意思。
- 保羅在此處是陳述上帝根據人的行為施行審判的原則,若有人能一直行善(過著完全無瑕的生活),他會獲得永生。但事實上沒有人能做到,若是有人能,神一樣會賜他永生,因神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2:6-7。
- 因為上帝不偏待人2:11。
- 依據次經所羅門智訓15:2-3「我們若犯了罪、我們仍是屬你的、知道你的權能。可是我們不要再犯罪、因為我們是屬你的子民。認識你、就得完全的正義。知道你的權能、就是永生的根苗」,許多猶太人認為身為猶太人就獲得特殊待遇,但保羅在此處陳明「上帝不會(也不應該)改變祂的審判標準」。
- 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被定罪2:12。
- 因為在上帝面前不是懂律法就可以成為義,而是行律法的才可以被宣判為義2:13。
- 「稱義」:「宣判為義」的意思。指的是末日審判時被「宣判為義」或「宣告為義」。
- 或許猶太人會自覺自己身份特殊,但實際上如果是「遵行律法」才能被宣判為義,而非「聽見的人」就能成義,那猶太人的特殊身份也不能為自己帶來實質上的幫助。
-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時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2:14。
- 外邦人的行為顯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寫在他們心裡的,他們的良心也證明這是對的。而且他們的思想以此為標準,衡量事情的是非2:15。
- 刻在心中的律法和良心(是非心)是不同的,良心依照刻在心中的律法提醒我們對錯。就是因為有本性中的律法與良心,使得非猶太人能夠對自己與別人的行為做出判斷,形成控告或辯護的反應。
- 此處是說猶太人擁有律法,但是非猶太人在本性上也知道摩西律法的標準,所以猶太人也沒有真的優越很多,非猶太人也不能說自己沒有律法,所以不應該受審判。
- 審判的日子要按保羅的福音所說的來執行2:16。
- 此處是說審判的時候,猶太人的標準就是成文的摩西律法,其他人的標準是「心中的律法」,但不管哪一個標準,結果都相近,人們無法滿足上帝這些標準的要求。
默想:
- 「你」是指猶太人。在這裡保羅向猶太人指出,猶太人正是和外邦人一樣,是罪人,當猶太人定外邦人的罪時,同時他在定自己的罪。「論斷」N.A.S.譯作judgment或judge,含判罪的意思,根據聖經原文所用的字,羅馬書二章所說的「論斷」在聖經其他的地方翻譯為「審判」,乃是指著定罪的意思。這裡提醒我們,當論斷別人時,就暴露了我們自己的盲點。
- 哲學家康德說:“這世界上只有兩件東西讓我感到驚奇,一個是當我仰望天空的時候,我不知道那些星星從哪裡來,一個是,當我低頭看看自己良心的時候,我也不知道它從哪裡來”保羅曾用過二十次左右的『良心』這字,在希臘原文的意思是『一同看見』或『同一觀點』。意思是說,一個人的動作或意念背後,都有認為它是對或錯的感覺。
禱告:
親愛的主!袮是公義的神,袮是審判的神,袮是向惡人發怒的神,袮本可以按著我的行為報應我,我本應受到袮憤怒的刑罰,但是袮卻以恩慈、寬容、忍耐對待我,更把袮的兒子給了我,替我受死,叫我可以因信得救,主我不願再按行為論斷人,主求袮使我能像袮,以袮的恩典待人,以袮那捨己的愛愛人。阿們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