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0

請先讀出埃及記第二十章

第二十章靈修感想:

  1. 十誡的頒布20:1-17。
  2. 以色列並非第一個,也不是惟一一個有明文記載律法文件的民族,這一點在我們看十誡前要銘記在心。早在以色列人之前,就有許多古代律例,例如蘇默人、巴比倫人、亞迦得人都有自己的法典。當時的法典是以「判例法」為主,詳細列出那一種罪行要處以怎樣的刑罰,使用「因果式的語句」(“如果你……我就……”)。十誡卻是禁止或要求某種行為的「apodictic law」、「categoric law」、「明文」、「絕對法」,這在當時的法律中是比較少見的。
  3. 十誡原文被稱為「十句話」(因而又名”Decalogue”)。猶太人和基督徒對於十誡有不同的算法,但內容是一致的。神愛縱橫:約建立了的關係,在新約就是十字架的道理,向上是對神,橫向是對人。
  4. 第一條「在我面前,你不可有別的神」:古代法典從來沒有禁止敬奉其他神明的規定,所以這把以色列的宗教從古代當地附近的宗教中分別了出來。第一條誡命是所有律法的基礎,內涵是要尊重神的獨一性。
  5. 第二誡「不可以雕刻偶像」:內涵是要尊重神屬靈的本質。此處並非只禁止「雕刻」,運用任何製造出來的偶像來敬拜,甚至用雕像來敬拜耶和華都被禁止。敬拜其他的神本來就不行,拿雕像來代表上帝,也是對造物者的侮辱與褻瀆。
  6. 「忌邪」:這個字只用於神,且僅出現六次(20:5,34:14;申4:24,5:9,6:15)在舊約聖經內。這個字並不是指人類那種嫉妒或小心眼或猜疑之類的低下情操,而是專指有人或物企圖奪去我們愛神之心,那時上帝的感受。這個字的字源是「面色轉紅」之意,是神的本性之一。
  7. 20:5-6 指的應該是上帝對恨祂與愛祂的人都有極大的處罰與恩典,但是祂的恩典遠遠超越處罰。
  8. 第三誡「不可以妄稱上帝的名」:許多人認為這一誡禁止的是「起假誓」,不過這一誡禁止的應該更為廣泛,包括把上帝的名字當成無意義的口頭禪,假先知托上帝的名字發虛假的預言等等。猶太人就是因為為了避免觸犯這條誡命,所以從不提及「雅威」,而是以 Adonai「阿多乃」(主的意思) 來替代神的名。
  9. 第四誡「當守安息日」:十誡中僅有此條與孝敬父母,是用「當」而非「不可」開頭。新約時代時猶太人將守安息日加添成許多嚴苛的條例,不可做的事有39大類,還有數不清的細則。若要不觸犯安息日最好的作法就是一動也不動。但安息日的本意並非如此,安息日並不是給予人重擔的日子,而應該是賦予人敬拜神特權的日子。
  10. 第五誡「要孝敬父母」:這是十誡中第二條正面的誡命。「孝敬」:意思是「使之得尊重,尊敬,尊榮」。弗 6:2 說「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」,而且是沒有附帶條件的,今天在這功利的社會中,這一條誡命是很值得我們多加思考的。
  11. 第六誡「不可殺人」:「殺人」這個希伯來字在此處是舊約第一次出現,不是指爭戰或自衛中殺人。這個字專指非法使用武力殺害他人的性命。
  12. 第七誡「不可姦淫」:「姦淫」:通常是指「婚姻之外的性行為」,不論是已經結婚或僅僅是訂婚。這一個誡命是強調婚姻制度神聖不可侵犯。 (利20:10)記載男女都必須處死。古代附近的民族都認為姦淫是大罪,但舊約聖經卻認為姦淫行為不但是得罪人,也是得罪耶和華。因為選民與耶和華立約,正如夫婦的立約一樣。因此,舊約常用犯姦淫之大罪,來描寫以色列人背約敬拜偶像。
  13. 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:這條誡命是尊重別人的「產權」,當然同時保障你自己的「產權」也不被別人侵犯。
  14. 第九誡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:「作假見證」指在法庭上用假證詞陷害人。五經有律例規定不能單憑一個見證人定死刑,見(民35:30,申19:15),可見這誡是針對集體生活(社會)的問題。
  15. 第十誡「不可貪戀」:指「不正當之慾望」。「房屋」:引伸到較為籠統的「家庭」概念,指家庭的成員、牲畜、土地和一切的用具。

默想:

  1. 「十誡」,必須放在耶和華向以色列人顯現的脈絡中去理解。神揀選以色列人為選民,對他們有一定的期望;神的十句話,就是神的十項心意,期望著衪子民生活的方式,有別於其他民族,最重要的是舊約律法本質不是為了限制人,而是在神恩典下自由的生活。今天你的價值觀和非基督徒有分別嗎?
  2. 十誡的原則是愛,這也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。上帝愛以色列人,並呼召他們進入愛裡。祂對以色列的基本要求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力愛耶和華──你的上帝。」(申6:5)今天對基督徒的要求也是一樣,用盡一切愛主。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(太22:39-40) 

禱告:

神啊!十誡的重點,是你語重深長的教導我們如何愛神及愛人,而這些道理是要在我們的生活中實踐出來,才能真正有意義。主啊!從今天起讓我愛你更多,愛弟兄姊妹更熱切。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