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言:耶穌在這裡並不是討論殺人的實際問題,是如何改進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解決矛盾……
<1> 實際行為 (尊重生命尊重神)
5:21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不可殺人;又說: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人是從神的形象而造成的,不尊重生命等同不尊重神;不尊重神當然會得到神的審判。
<2> 行為動機(有動機才有行為)
5:22 只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斷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(拉加是耶穌時代講的亞蘭文,是廢物,無用的意思;魔利是希臘文,是愚蠢的意思)律法並不是冷冰冰的死規條;舊約逃城的設立,就是為那些疏忽誤殺的人,第二次的機會(民35:6)。
<3> 檢討和好(主動和解)
5:23-4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耶穌提醒我們,當我們和神建立關係之時,要檢討我們的人際關係(人若說「我愛神」,卻恨他的弟兄,就是說謊話的;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,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)。約一4:20
<4> 別愛得太遲(把握時機,先情後理)
5: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裡了。“趕緊”就是把握時機,不要錯過和好的機會,凡事自己先多做一步;若真是自己的過失,更可免去牢獄之災。
<5> 虧欠的代價(不能得自由)
5:26 我實在告訴你,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,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。「一文錢」是當時面額極小的一枚小銅幣。本節是說對別人所有的虧欠,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小虧欠,也都要對付清楚,否則心裡因著對別人的虧欠而不能得著自由。
總結:耶穌提出解決人際的方案,主動去和好。不要讓忿怒在心中不斷生長而讓罪有機可乘,這是不可殺人這誡命到新約的延伸。因此我們若是恨人,或是一直含怒,就是給魔鬼地位。為此使徒保羅教導我們,生氣卻不要犯罪,不可含怒到日落,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。(弗4:27)這樣就是遵行不可殺人這條誡命。
